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集體決策的制度,進一步規范我校黨委領導班子的決策行為,防范決策風險,推動我??茖W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鶎咏M織工作條例》(中發﹝2010﹞15號)、《關于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中辦發〔2014〕55號)、《關于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皖辦發〔2016〕16號)、《安徽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教育重大事項決策行為的實施意見》(皖教辦〔2015〕20號)和《安徽中醫藥高等??茖W校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修訂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一)會議集體決策原則。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三重一大”事項必須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由黨委以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個別征求意見、現場辦公等形式代替集體決策。 (二)依法依紀決策原則?!叭匾淮蟆笔马椀臎Q策,必須遵循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的紀律,遵循國家法律法規。 (三)科學民主決策原則?!叭匾淮蟆笔马椀臎Q策,必須堅持科學發展觀和民主集中制,優化決策流程,完善議事規則,提高決策的質量和水平。 (四)實事求是決策原則。對于“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必須尊重客觀、符合實際,有利于學校的改革、發展和穩定。 二、事項范圍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凡屬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的制度。黨委會會議是學?!叭匾淮蟆笔马棝Q策的主要形式。 (一)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全局和廣大師生員工切身利益,依據有關規定應當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1. 學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意識形態等重要工作; 2. 學校發展、校園建設、學科與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以及年度工作要點,學校重要規章制度; 3.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調整; 4. 教職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獎勵和關系學生權益的重要事項; 5. 涉及學校全局性的重要改革舉措和有關政策; 6. 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情況的審定和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 7. 學校重要資產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 8. 學校辦學規模、年度招生計劃和招生就業工作政策等; 9. 校級以上重大表彰,校園安全穩定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10. 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學校各級干部的任免和需要報送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 1. 學校黨政處室和系(部)、附屬機構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享受相應待遇的人員的任免、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建議; 2. 學校重要合作企業、社會團體校方負責人人選的確定與推薦; 3. 學校學術委員會、教學委員會和評聘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調整; 4. 推薦后備干部、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選; 5. 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項。 (三)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學校規模條件、辦學質量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 1. 學校各類重點建設項目; 2. 國內國(境)外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重要項目,重大合資合作項目(含合作辦學、重大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以及對外投資項目; 3. 學校重要設備、大宗物資采購和購買服務,重大基本建設和大額度基建修繕項目; 4. 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是指超過學校所規定的預算項目資金調動和使用: 1. 年度預算的重大調整; 2. 大額捐贈; 3.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三、決策程序 (一)會前準備 1. 調查研究。學校黨委會會議在決策“三重一大”事項之前,應充分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對于學校發展規劃、重要規章制度等重要事項,以及與師生員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如崗位設置、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等,應通過教代會或其他形式聽取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對專業技術性、政策法律性較強的事項,應事先通過專家進行評估論證、政策法律咨詢。 2. 確定議題。會議按照預定議題進行,除緊急情況外,不能臨時動議議題或表決事項,特別是不能臨時動議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3. 參會人員。學校黨委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黨委會會議討論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2/3以上的委員到會方能召開。 4. 醞釀意見。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一般應提前一天通知與會人員,有關材料應于會前送達,并保證與會人員有充足時間了解相關情況。與會人員要認真熟悉材料,醞釀意見,做好發言準備。 5. 請假制度。黨委會原則上不得請假,若確需請假的,須經黨委書記同意。 (二)集體決策 1. 一事一議。在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時,應堅持一事一議,首先應由分管校領導或主管部門負責人報告情況,其他人員未受委托不得越權代替。學校黨委班子成員都要充分發表意見,明確表態。 2. 充分討論。會議決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發現有重大情況尚不清楚的,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研或論證后再作決策。 3. 主動回避。在討論涉及會議出席、列席人員或親屬有關議題,或其他可能影響決策公正的情形時,相關人員應當主動回避。 4. 末位表態。集體決策會議實行末位表態制,黨委書記應當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黨委會會議議決策事項時,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合議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5. 記錄存檔。辦公室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情況,包括決策參與人、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結論等,必須以會議通知、議程、記錄、紀要、決定、備忘錄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資料,并存檔備查。會議決定的事項必須明確實施落實部門和負責人。 6. 嚴守秘密。對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策和需保密的會議內容,與會人員必須保密,否則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決策實施 1. “三重一大”事項經黨委會會議決策后,由黨委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實施時要體現效能原則。 2. 對未能出席會議的成員,會后應由會議主持人或辦公室向其轉告會議的情況及決定。 3. 黨委成員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意見。 4. 黨委成員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 5. 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需作出臨時處置的,應在事后及時向黨委或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四、監督檢查 (一)黨委會會議決定的事項,由辦公室負責督辦,并及時將落實情況向黨委書記報告。 (二)紀檢部門應根據職責權限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按紀處理。 (三)黨委成員應當將貫徹本辦法的情況列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四)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執行情況,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由相關職能部門通過一定方式向師生員工公開,并注意收集師生員工對決策事項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將意見和建議報告黨委。 五、責任追究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給國家、學校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紀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 (二)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三)未經集體討論而個人決定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實情況造成決策失誤的; (五)決策執行中發現可能造成失誤或損失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糾正的; (六)其他因違反本辦法而造成失誤或損失的。 六、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學校于此前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