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高等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高等學校財務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等文件,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收入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規定;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
第三條 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四條 收入核算是指對收入取得的過程及其去向進行正確、系統、完整、及時地記錄、反映和監督等一系列經濟活動。
第二章 收入的分類
第五條 單位收入分為: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六條 財政補助收入是指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1. 財政教育撥款,即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教育撥款。
2. 財政科研撥款,即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科研撥款。
3. 財政其他撥款,即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本條上述撥款范圍以外的財政撥款。
第七條 事業收入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業收入,指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學生和個人或單位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委托培養費和其他教育事業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教育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教育事業收入。
2.科研事業收入,指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承接科研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化科技成果、進行科技咨詢等收取的收入。
第八條 上級補助收入即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第九條 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第十條 經營收入,即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第十一條 其他收入是指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和經營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三章 價格確定和收入標準管理
第十二條 學校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各部門收費應當按規定程序報批,不允許擅自確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 學校各部門在進行收費或取得收入時,應當按規定使用合法的票據。
第四章 票據管理
第十四條 本章所稱票據,是指在收取學費、住宿費、各種代收代支費以及其他經濟活動中,向收費單位或個人開具的收款憑證。
第十五條 學校使用的票據包括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專用收據、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和稅務發票三種。
1. 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專用收據,主要適用于學校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普通高校學費、住宿費、成教學費、英語四六級考試費、計算機水平考試報名費、職業技能鑒定培訓費等。
2. 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主要適用于不構成學校收入的各類暫收款和代收款項,包括代收學生教材款、體檢費、軍訓服裝費等。
3. 稅務發票,主要適用于構成學校收入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包括房屋出租收入等。
第十六條 全校的收費原則上由學校財務處直接經辦,確實工作需要由部門代收的,一律要在財務處領取統一印制和管理的收據或發票,并及時到財務處辦理結算。嚴禁任何部門和個人自制、自購收據或打白條收款。
第十七條 財務處應設置專崗負責對票據的管理。票據保管人對其驗收的票據要登記入賬,并對票據的發出、收回、存根的返回、銷號履行嚴格的收發登記手續,建立票據管理登記薄并歸檔備查。
第十八條 收款票據應當按有關規定詳細填寫,即寫明收款事由、大小寫金額與收款對象。收款票據的印章應當齊全,出納人員不得直接領用和開具收款票據。
第十九條 收款票據應當復寫,不得涂改,作廢的票據應當三聯(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同時保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票據,不得自行變更或者擴大票據使用范圍。
第五章 收入收繳管理
第二十條 嚴格執行“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管理”的征繳辦法。嚴格執行收入資金“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規定。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按照非稅收入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六章 單位收入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學校各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獲取收入,各項收入應有相應的合同、協議或文件依據。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和核算,不得私自設置“小金庫”,杜絕帳外管理。
第二十二條 依法積極組織收入,各項收入應符合國家的收費政策和管理規定,做到應收盡收,無超收亂收的情況。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