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教育部《關于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師德建設的意見》、《教育部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進行學術活動的人員,應恪守學術規范,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二)發表學術成果應實事求是地陳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對他人觀點、結論、數據、公式、圖表、程序的引用須按規定注明原始文獻出處;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將他人成果作為自己學術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不使用未經親自閱讀過的二次文獻;從他人作品轉引第三者成果,應注明轉引出處。
(三)成果署名者應對該項成果承擔相應的學術責任和法律責任。合作成果應按照對成果所作貢獻大小的順序署名(另有學科署名慣例或署名約定者除外,但亦應符合法律的規定)。所有署名作者應對自己完成的部分負責;其中第一署名作者或通訊作者應對整篇論文或著作負責。學生為第一作者而指導教師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導教師應負主要責任。
(四)在對自己和他人的作品進行介紹和評價時,應客觀、公正、準確,在充分掌握國內外材料、數據基礎上,做出實事求是的分析、評價和論證。
(五)各類資助項目應如實標注,不得隨意改變項目級別??蒲许椖亢蛯W術成果的對外宣傳應客觀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學術價值和經濟、社會效益。
第三條 下列情況屬于學術不端行為:
(一)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
(二)篡改他人學術成果;
(三)偽造或者篡改數據、文獻,捏造事實;
(四)偽造注釋;
(五)未參加創作,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
(六)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
(七)不如實填報學術經歷、學術成果,涂改或偽造專家鑒定、成果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
(八)其他學術不端行為。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負責調查評判學術不端行為,審查并認定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仲裁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爭議,并可根據調查結果向學校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條 對于正在從事的學術工作,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采取暫停、終止科研項目并追繳已撥付的項目經費、取消其獲得的學術獎勵和學術榮譽,以及在一定期限內取消其申請科研項目和學術獎勵資格等處理措施;對于已經完成的學術成果,不予承認,并追回相關資助與獎勵,取消其所獲得的學術獎勵和學術榮譽。
第六條 學校黨委和行政根據學術不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學術不端行為人給予警告、解除職務聘任直至開除等行政處分;黨員或黨員干部可予以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國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條 學校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查處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學術委員會辦公室接受社會各界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申訴和監督。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涉嫌學術不端行為,應暫時中止其委員職務。
學術委員會委員如有不宜參加調查、評判的情形,應予回避。
第九條 本辦法由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實施。